2016年第五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
来源: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17
近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计划组织全系统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具体包括酒类、保健食品、炒货及坚果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等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要求,现通报2016年第五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一、监督抽检的基本情况
本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695批,其中食品生产环节4批,食品流通环节519批,食品餐饮环节86批,保健食品86批。生产环节的抽样全部在我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中抽取,流通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2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抽取,餐饮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2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抽样、检验,并依据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的品种、数量见表1。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尤其在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涉及上一环节标称生产经营主体时,要结合生产经营过程实际情况,才能准确明晰本环节与上一环节各自主体责任,避免公众因认识上的误区,将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的主体责任误判给生产环节。因此,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以偏概全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错误转嫁情况,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已由属地区(市)县食药监局对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并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监督抽检结果
本期监督抽检共695批,不合格样品39批,其中食品流通环节25批,食品餐饮环节10批,保健食品4批,本期样品总体不合格率为5.61%。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表1。
序号产品种类总批次数(批)合格批次数(批)不合格批次数及指标
1 酒类 92 84 8批不合格,糖精钠、甜蜜素、纽甜
2 保健食品 86 82 4不合格,盐酸苯乙双胍、霉菌和酵母
3 炒货及坚果制品 1 1 无
4 豆制品 108 101 7批不合格,苯甲酸
5 餐饮食品 5 0 5不合格,苯甲酸、亚硝酸盐
6 肉制品 10 5 5不合格,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亚硝酸盐
7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 0 1批不合格,苯并(α)芘
8 食用农产品 79 78 1批不合格,水分
9 水产制品 145 137 8批不合格,苯甲酸、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
10 速冻食品 163 163 无
11 调味品 5 5 无
12 合计 695 656 39批不合格
三、特别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12331热线电话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被公开的当事人对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本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具体信息,请登录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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